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蚌埠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决策
1、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的上级政策文件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制度、文件等的本级政策文件。
2、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执行
1、重点改革任务落实:主要包括教育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计划、执行措施步骤以及责任分工。
2、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教育信息化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等。
(三)管理
1、单位领导:主要包括领导照片、简介、分工、办公电话、邮箱等。
2、单位设置:主要包括单位简介,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下属单位等。
3、教育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籍办理、转学、休学、复学政策、规定;国家课程、校本课程设置方案、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学校社团章程;教科研课题的申报办法、管理,成果评选、奖励。
4、教师队伍建设:主要包括教师招聘、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教师培训。
5、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收费、招标采购。
6、校园安全: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等。
7、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应急常识、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8、精准扶贫:主要包括扶贫政策、精准扶贫计划和推进情况。
(四)服务
主要包括:教育资助、奖助学金发放、校园后勤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图书借阅、办事服务,其中办事服务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收费、营业场所、网上业务平台。
(五)结果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计划落实。
(六)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招考(聘)及录(聘)用
(七)政府信息公开专题
主要为:主题活动
(八)服务承诺
主要包括: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
(九)其他
主要包括:宣传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蚌埠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
二、获取形式
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www.ahbbsz.cn。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告栏、新媒体等。
● 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蚌埠第三中学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2—3012535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52—3012535, 邮政编码:233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0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第三中学
2019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
序号
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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