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结合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及范围
蚌埠银保监分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1.蚌埠银保监分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蚌埠银保监分局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3.蚌埠银保监分局制定的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政策;
4.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以及主要业务经营数据;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蚌埠银保监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普惠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信息、相关风险提示或公告;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载体公开:
1.蚌埠政务公开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2.国内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
3.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
4.新闻发布会;
5.其他符合规定的公开载体或渠道。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蚌埠银保监分局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在蚌埠银保监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蚌埠银保监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蚌埠银保监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蚌埠银保监分局现场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的附件中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二)申请的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蚌埠银保监分局9楼(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public/column/22421?type=5&active=1)。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蚌埠银保监分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于申请要件完备的申请,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蚌埠银保监分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669号金融中心大厦C座
联系电话:0552-3073700
邮政编码:230000
电子邮箱:bbyjfj@163.com(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情况
蚌埠银保监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蚌埠银保监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蚌埠银保监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2.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1:
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申 请 人 信 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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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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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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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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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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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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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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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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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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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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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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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方式 |
□ 纸质邮寄 (确保通信地址信息准确) □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附件2:
蚌埠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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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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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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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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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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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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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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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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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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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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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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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方式 |
□ 纸质邮寄 (确保通信地址信息准确) □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
序号
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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