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我中心支行根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咨询工作,设立政务公开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中心支行政务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电 话:0552-3057400
通信地址:蚌埠市凤阳西路259号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心支行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部门编制的《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心支行网站上和中心支行查阅点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蚌埠市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网址为:/public/index.html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公开政务信息;
4.通过宣传橱窗、公示栏等内部载体公开政务信息;
5.通过到中心支行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6.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我中心支行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中心支行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的,向中心支行申请获取。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中心支行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支行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中心支行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支行申请获取的,中心支行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需获取本年度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根据中心支行各业务科室的处理结果进行答复。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根据市政府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办公电话:0552-3057400 传 真:0552-3058243
邮政编码:233000
通信地址:蚌埠市凤阳西路259号
电子邮箱:bbrmyh@126.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中心支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zwgk.bengbu.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中心支行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中心支行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中心支行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中心支行掌握的政府信息,中心支行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中心支行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支行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中心支行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中心支行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支行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552-3055409
邮政编码:233000
地址:蚌埠市凤阳西路259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
序号
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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