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5 14:48 来源: 蚌埠市体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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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于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下列投诉或举报,应当予以立即受理:
(一) 公民对体育管理提出投诉、举报的情况;
(二) 举报毁坏体育设施的情况;
(三) 举报体育执法违法的情况;
(四) 其他举报违反体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下列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理,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一)投诉人或举报人不能对投诉或举报事项提供有效证据的;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有关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或已经处理的;
(五)不属于体育监督部门监督职权的。
四、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局领导立案查处。对案情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或举报,应及时分别上报市体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五、投诉或举报被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受理情况;需要向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答复的,应当20日内予以答复。
六、本制度由蚌埠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